武剑旺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私下赔偿后保险公司不理赔通过诉讼成功理赔
来源:武剑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5
浏览量:994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

申请人(汽车经销服务公司)称:晋A#####货车为张某所有,因张某在购买该车辆时为分期付款,要求分期付款车辆投保商业险被保险人必须为申请人。2013年7 月1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主张某依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用8050元,保险期限为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7 月18日24时止,并且保险单约定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2014年3月29日,车主张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张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的被保险车辆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赵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将受害人赵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队认定:司机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后经交警大队调解,车主张某赔偿了赵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260000元,此后车主张某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理赔要求,被申请人给车主张某理赔了114526、4元。其他费用被申请人拒绝理赔。

申请人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帮助车主张某向被申请人追回保险公司未理赔的费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代理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辩称:1、本案事故已理赔结案。2、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自行调解,并未通知保险人予以参与协商处理。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采纳了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系其单方在理赔过程中形成的,没有获得申请人的承认,没有申请人或者车主张某签字,对外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令人信服。仲裁庭不采信。

仲裁庭认为,机动车保险单是商业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双方争议的险种仅限于第三者责任险,本案应属责任保险合同。因此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被申请人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该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侵权赔偿和责任保险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经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双方达成协议解决了侵权赔偿问题,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实际履行。虽然调解协议和调解书对被申请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对本案具有证明了。调解书是确定被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保险的终于事实依据之一,没有该协议确定侵权赔偿责任,便无法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没有达成理赔协议,被申请人如何理赔,应当适用保险法、并结合保险合同确定。

裁决: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32883.72元。

二、本案仲裁费用882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060元,由申请人承担764元。

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先行支付,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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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剑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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