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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妨害公务一案,律师成功辩护判处缓刑
来源:武剑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6
浏览量:1358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1日9时许,在某市某市场内,在派出所民警李某、吴某等人抓捕涉嫌吸毒的违法嫌疑人赵某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撕扯、抓挠民警李某、吴某等人,阻挠民警将赵某带上警车,致使民警李某身体多处受伤。经依法鉴定,民警李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审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分析:

成立妨害公务罪应以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职务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主体适格、权限正当、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本案中,民警李某、吴某执法过程中,程序存在瑕疵,在抓赵某时口喊“抓小偷”,而赵某并非小偷,本案被告人张某出于一时冲动想阻止民警继续喊叫才对民警进行抓挠,可见,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系造成事件发生的一个原因。

一、本案被告人张某有以下从轻情节,依法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2、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心悔罪。

3、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家属也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4、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也应该从轻处罚。

二、关于被告人张某妨碍公务罪一案的量刑建议

综合本案事实、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同时,能够对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简单,主观恶性较小。

从本案总体来看,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较为简单,只是一时头脑冲动才涉嫌犯罪,并非蓄谋已久,没有经过事先的犯罪准备和筹划。

(二)被告人张某悔罪表现真诚,真心认罪服法。

本案被告人张某自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并切实采取措施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

(三) 被告人张某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本案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之前,其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触犯过刑律。本次由于不懂法而触犯刑法,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不大,考虑其具体情况,如果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再次危害社会。

综上,被告人张某虽然触犯了刑法,但其其犯罪情节简单、悔罪表现真诚、人身危险性较小,于法于理都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能够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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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武剑旺
  • 执业律所:
    山西景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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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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